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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2-22 15:18 访问次数: 170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157号)和《关于下达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的通知》(苏新汽〔2018〕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现提出2018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标准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电服务网络,全力以赴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推广目标

2018年,全市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合计3200辆(折合标准车8000辆),其中,纯电动公交车200辆、混合动力公交车100辆、出租车100辆、公务车100辆、租赁车400辆、其它车辆2300辆。建设各类充电桩4500个(其中直流充电桩1000个,交流充电桩3500个)。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占当年新增及更换公交车的50%以上;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推广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的50%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推广领域和范围

在继续抓好公交、出租等重点推广领域的基础上,加大环卫、物流、机场、旅游等领域推广力度,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各级政府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带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各级政府机关和市属国有企业停车位按照10%-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车辆购置和充电桩建设运营相关工作由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实现市场化运作。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规划长远、适度超前、节约用地、方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我市充电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以适应大规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积极推动在住宅小区、酒店、商业区、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建设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构建覆盖全市的、互联互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为新能源汽车的远程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安全运行监控管理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企业,充电桩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参与主体,应按照《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锡新办发〔2017〕1号)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安全运营监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跟踪检查,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效果评估体系。运行管理平台未建成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公共领域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对充电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运行安全。

(四)完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对在锡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具备足够的维修保养服务和应急处置补偿能力,在锡(无锡市区、江阴、宜兴)至少设有1个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的固定销售服务网点,或与本市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签有长期委托销售服务合同,并在其他两地至少各设有(委托)1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对其相关汽车产品进行保养和维修。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将拟在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参数、公告目录和在锡销售服务网点的相关资料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备案,对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并对有关安全检查的资料和性能测试数据存档,确保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须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5〕207号)的相关规定,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须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供电公司、铁塔公司等央企直属企业除外),具备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和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平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

(五)推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运作鼓励优先采用本土产品和服务,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提升本土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的研发和服务能力,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增加产品品种,促进新能源汽车及其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支持政策

对计划内符合条件的2018年度新购车辆(二手车、转让车除外)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办理流程和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明确部分相关事宜的通知》(锡新办发〔2016〕11号)执行,本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贯彻实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公交公司购买和更换新能源汽车指标额度,其他各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主体在具备正当合理用途和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当年度享受财政补贴的6米以上新能源客车不超过50辆、新能源乘用车不超过300辆、新能源物流车不超过300辆。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交通运输和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加快研究出台方便新能源汽车出行、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二)强化检查考核

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确保完成2018年推广目标,并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

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提供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车型、运行情况,充电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省、市(县)、区财政补贴兑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