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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创业政策及配套产品目录

2018-11-15 17:24 访问次数: 104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制造业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激励全民围绕工业配套创新创业,实现精准创业,推动实体经济互补发展,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工业企业配套合作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意见主要支持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并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纳税,财务管理和用工规范,主要为我市四大特色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内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进行配套的精准创业企业加快发展。精准创业企业包括新创企业和转型配套企业以及扩大配套规模企业。新创企业是指新设立的企业;转型配套企业是指通过产品品种转换,转型成为为重点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为主的企业;扩大配套规模企业指现有配套企业增加对重点企业配套产品的比例,扩大配套规模的企业。精准创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配套产品应在市发布的精准化创业发展配套产品目录范围内。

2、为重点企业提供生产原料、辅件(零部件)等配套产品的金额,占精准创业企业销售总额的60%以上。

3、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达2万元以上。

二、扶持政策

新创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转型配套企业自新购置设备之日起3年内、扩大配套规模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以下政策:

1、精准创业企业落户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全民创业园),租用政府出资建设的房屋,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全民创业园)在3年内分别免收房屋租金100%、70%、50%;租用非政府出资建设的房屋,同级财政在3年内按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的100%、70%、50%予以补贴。

2、精准创业企业入驻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全民创业园)、办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凡购买30万元以上机械设备,按机械设备购价(含技术费用,不含安装费用)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属新兴产业的,按6%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购置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贴息,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两年。

3、3年内精准创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年入库地方级税收首次超过10万元(含)、30万元(含)、50万元(含)的,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4、3年内精准创业企业获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列为省“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四星级以上“数字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的,每项奖励10万元。

5、精准创业企业新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每人8万元、6万元工作津贴,补助资金分三年发放。

6、新创企业和转型配套企业为重点企业提供配套产品年销售金额达到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依据)、扩大配套规模企业年新增配套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按销售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扶持政策中,未明确奖补资金来源的,县域企业由县财政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符合市政府其他现行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渠道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动精准创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产业引导、信息发布、协调配套、政策落实等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产业配套发展引导机制。根据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以及鼓励发展的先导型、高成长型产业企业的配套需求,定期发布产品配套目录。通过宿迁全民创业网、经信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等渠道发布产业政策、市场趋势及创业项目信息,为创业者创业搭建平台。要加大协调力度,促进精准创业企业与相关企业形成配套。

(三)政策兑现程序对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负责奖补的项目,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经信部门会同级创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拨付奖补资金;对市财政承担或分担的奖补项目,由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发放科技创新券或直接拨付奖补资金。

本意见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关于印发《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

 现将《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精准化创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

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认定办法

为大力实施产业强市战略,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动精准化创业的政策意见(试行)》(宿政发[2014]162号)精神,市经信委决定开展精准化创业企业的认定工作。现制定《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工作宗旨

充分发挥制造业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激励全民围绕工业配套创新创业,实现精准创业,推动实体经济互补发展,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工业企业配套合作发展。

第二条精准化创业企业类型

精准化创业企业有以下三种类型:

1、新创企业,指新设立的企业。

2、转型配套企业,主要指通过产品品种转换,转型成为为重点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为主的企业。

3、扩大配套规模企业,指现已对重点企业进行配套,后增加配套产品比例,扩大配套规模的现有企业。

第三条 认定范围

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并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纳税,财务管理和用工规范;为我市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电装备、家居制造四大特色产业和智能家电、绿色建材、功能材料、智能电网四大新兴产业内重点企业进行配套。

第四条认定条件

1、围绕市经信委发布的《宿迁市精准化创业发展配套产品目录》内产品需求进行生产,与目录内企业进行配套。

2、为重点企业提供生产原料、辅件(零部件)等配套产品的金额,占精准创业企业销售总额的60%以上。

3、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达2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报材料

1、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

4、企业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5、转型配套企业新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

6、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与开票销售收入证明。

7、申报单位对申报认定材料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第六条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自主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与推荐上报。各县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经信委。

3、专家评审。市经信委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县区上报、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认定与公布。经专家审查、评议,同意认定的企业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

第七条 扶持政策

获得认定的精准化创业企业可以依据《市政府关于推动精准化创业的政策意见(实行)》(宿政发[2014]162号)申请房屋租赁、购置机械、银行贷款、企业技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规模销售等扶持奖励政策。 

第八条工作要求

1、推荐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2、各县区经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做好本地区精准化创业企业的培育与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宿迁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市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精准化创业企业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公布2015年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的通知.pdf

附件3:关于公布2016年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的通知.pdf

附件4:关于公布2017年宿迁市精准化创业企业的通知.doc

附件5:宿迁市精准化创业政策及目录汇编.doc